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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处罚落地后,首见投行项目更换联席主承销商,国信150亿定增联席主承变更为银河与红塔证券

2020-07-12 20:30:13来源:网易
© Reuters.广发证券处罚落地后,首见投行项目更换联席主承销商,国信150亿定增联席主承变更为银河与红塔证券© Reuters.广发证券处罚落地后,首见投行项目更换联席主承销商,国信150亿定增联席主承变更为银河与红塔证券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7月12日,国信证券发布公告称,不再聘请广发证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定增项目联席主承销商变更为银河证券、红塔证券。

这是继广发证券被处罚后的首家变更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行项目。因涉康美药业案,广发证券被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等,相关投行项目正受到影响,“这也是正常选择,广发证券投行业务资格被暂停了。” 有投行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广发证券保荐的IPO在审项目共有23家,其中上交所主板申报企业9家、深交所中小板申报企业5家、创业板申报企业6家、科创板申报企业3家,此外广发证券还有34家辅导企业。

国信证券变更联席主承销商

7月12日,国信证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不再聘请广发证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变更为银河证券、红塔证券。该议案或全票通过。

这是继广发证券被处罚后的首家变更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行项目。

7月10日,因康美药业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广发证券接到监管的三大顶格处罚,处罚严厉程度罕见,多项处罚执行上限是本次处罚的最大看点。具体处罚包括:

第一,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第二,对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第三,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

7月10日晚,证监会公布对广发证券的具体处罚后,广发证券随即公布了广东证监局的具体处罚人员名单。

未来或有更多项目选择变更承销商

财联社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目前,除了终止审查和已发行的项目,广发证券已受理公司10家,已回复公司2家,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司66家,已反馈1家,已预披露更新6家。

按上市板来看,广发证券保荐的IPO在审项目共有23家,其中上交所主板申报企业9家、深交所中小板申报企业5家、创业板申报企业6家、科创板申报企业3家,此外广发证券还有34家辅导企业。

这还不包括广发证券所涉及的再融资项目与债券项目,预计未来选择变更承销商的项目会更多。

落实中介责任,发挥“看门人”作用

早在2019年1月,证监会就启动了对广发证券投行项目的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广发证券和相关人员项目人员、内控人员,在相关投行的直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基本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职业审慎,内控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前期就对广发证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除严厉监管措施外,前期证监会也对广发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对公司进行整顿,控制风险。一是按照证监会强化风险管控的要求,要求广发对整个公司层面进行全面自查,并控制整体业务规模,集中力量化解存量风险;二是证监会强化对广发证券的日常监管,提高对公司现场检查频率,前期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针对公司和相关人员采取了八项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第三,证监会责令广发证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管控进行全面审计,为全面整改提供参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6月已经完成了修订,6月22日颁布实施。广发证券此次按照当时的法规条件下上限最高只能罚6个月。如有中介机构再发生违规,依据新办法,处罚更加严格。证监会也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等一系列改革,对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意义深远。6月12日深夜,深交所集中发布了有关创业板注册制的8项主要业务规则,推出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涵盖企业上市推荐行业、发行承销制度改革、落实中介责任、缩短审核时限、优化退市制度、放宽基金涨跌幅、增设ST制度等7项重磅调整。

再一次强调了落实中介责任,发挥“看门人”作用。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压实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发挥持续督导作用。深交所指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是确保注册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基础,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明确保荐机构在公司出现股价严重异常波动、日常经营面临重大风险时的关注核查义务,以及对涉嫌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规行为的现场核查义务。

同时,增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要求,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