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非法场外配资遭监管层“集火”,五家地方证监局公布场外配资黑名单。
近日,青岛、天津、广东、四川、福建等多地证监局密集公布了非法场外配资黑名单,涉及70家非法平台,北京、深圳两地证监局先后提示风险。
财联社记者通过百度、搜狗、360等多个搜索工具,并未发现非法场外配资平台。但记者在微信公众号发现,不少公众号冠以“场外配资”的名头,仍在推广非法场外配资业务。
场外配资为何屡禁不绝?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需要形成常态化的监管,出炉或者借常态化的监管形成明确的监管标准,对外形成有力参照,“该进入征信的进入征信,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该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公安机关。”
多地证监局发布最新场外配资黑名单,涉及70家平台
监管层对非法场外配资保持高压状态。进入5月份,青岛、天津、广东、四川、福建等多地证监局密集公布了非法场外配资黑名单。据统计,上述五地证监局公布了70家场外配资黑名单。其中,广东证监局公布的非法场外配资黑名单高达44家,四川证监局公布的非法平台也有13家之多。
此外,北京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多地证监局集中提示风险。
青岛证监局公布的非法场外配资黑名单:
天津证监局列出的非法场外配资黑名单:
广东证监局辖区第三十二批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四川证监局最新公布的场外配资黑名单:
福建证监局公布的非法场外配资黑名单:
场外配资平台仍在微信公众号活跃
记者在PC端用百度搜索场外配资,当前已无踪迹。但当记者在微信公众号搜索时,仍有不少公众号名称冠以“场外配资”,且仍在做非法场外配资的宣传。
多家券商持续提示非法场外配资风险
除了监管层严查非法场外配资之外,多家券商也加大了非法场外配资风险的宣传。
5月25日,中金财富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场外配资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提示投资者注意非法场外配资的风险。
5月20日,方正证券以漫画的形式,在其公众号揭示了场外配资的套路。
非法场外配资往往随着股市升温而来。年初行情火爆,2月28日前一周左右时间,沪深两市已经连续8个交易日实现万亿成交。安信证券在其公号提示风险称“非法场外配资卷土重来,这轮风险要当心”。
场外配资涉及四大风险,相关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究竟有何风险?安信证券此前表示,场外配资的风险远远大于普通交易或融资融券交易,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强制平仓风险。配资公司会设置强制平仓线,如账户亏损达一定比例,配资公司会强制平仓。
二是平台风险。配资公司缺乏风险控制能力,且一般不受监管机构认可,不排除卷款跑路的可能;某些配资公司并非实盘交易,而是对接虚拟盘,因此客户委托可能并未进入真实的交易市场。
三是成本增加风险。场外配资时需向配资公司缴纳较高费用,如账户管理费、利息等,有的配资公司还直接抽取盈利分成。
四是投资范围风险。配资账户一般会限制可交易的股票范围及仓位,对交易产生一定影响。
2019年0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会议纪要》第六章第二节对场外配资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方面。《会议纪要》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关于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会议纪要》做出对投资者有一定保护的条款规定,此外,场外配资大面积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证监会一方面要打击非法的场外配资,另外一方面也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配资服务供应,目前虽然券商等存在这一服务,但可能总体上产品过于单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从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看,明显是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从司法层面打击了场外配资行为。而从法律后果来看,《纪要》的规定明显对配资方更为不利。配资方不仅无权请求分享利润,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配资方也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
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需要形成常态化的监管,出炉或者借常态化的监管形成明确的监管标准,对外形成有力参照,不要搞成运动式的。“该进入征信的进入征信,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该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公安机关。”